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等。
随着税改信号的释放,消费税改革再次成为酒业热议的话题之一,能否减免从量税、消费税能否从生产端后移至零售端等,成为关注的焦点。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其针对“酒及酒精”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做了相应规定:粮食白酒消费税为25%、薯类白酒为15%,黄酒为240元/吨,啤酒为220元/吨,其他酒消费税为10%,酒精为5%。
从1994年到2024年的30年间,酒类消费税历经调整,可以说,酒类消费税的每一步,都与产业的成长、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看三十年来“酒类消费税”的变化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酒及酒精”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做了相应规定:粮食白酒消费税为25%、薯类白酒为15%,黄酒为240元/吨,啤酒为220元/吨,其他酒消费税为10%,酒精为5%。
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至此,白酒在从价税的基础上,多了一项从量税,即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税率。
2001年,当歌手光良的《第一次》歌曲火遍全国的街头巷尾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的白酒消费税史上“第一次”从价税叠加从量税,让不少白酒生产企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当时,每斤5毛钱的从量税对中低端白酒造成了压力,导致对策频出。由于不分高中低档白酒,一律每斤加收0.5元的从量税,彼时,酒企普遍的对策是压缩低价白酒产量,大幅增加高价产品的比重。
恰在2001年,有远见的名酒企业将目光放在高端市场的培育上。这一年,泸州老窖国窖1573问世,成为风靡至今的百亿级大单品。
2006年,白酒消费税迎来了“统一计税”的里程碑。当年的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通知》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1994年白酒消费税出台,到2006年统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税的12年里,白酒企业开启了上市、组建销售公司等系列创新之举并行的征程。1996年5月,枝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09年6月,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00年5月,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成立;2002年,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当时,白酒生产企业普遍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提价出售给经销商。为了保全税基,防止部分白酒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白酒给关联性质销售公司,少缴与生产环节价差部分的消费税,正在酒企如火如荼地设立销售公司时,2009年,白酒消费税改革的风,吹向了这里。
2009年,《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首次提出了关于白酒消费税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从201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明确了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后移,是否可行?
对于1994年到2017年白酒消费税的变革历史,东北证券分析认为,“从变革历史看,白酒消费税呈现趋严趋高的特征”,计税方式上,2001年的税改增加了0.5元/500毫升的从量税,开启了从量+从价复合征税;计税规范上,2006年统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价税率;2009年、2017年进一步规范计税价格,减少各类避税行为······
结合2017年以来白酒产能的连年下降,东北证券分析认为,“在当前需求端短期承压下,财政部短期内再度提升消费税从价税率可能性小。但我们认为,从量税仍有调整空间,从量税对价格带分化较重的白酒行业来说,统一的从量税不利于地方酒等低价位大众酒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地产酒所在地区的上游(粮食深加工)产业链发展。”
时至今日,对于“消费税改革预期内,如何看待对白酒行业的影响?”这一问题,国金食品饮料首席分析师刘宸倩认为,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调整中央与地方消费税分成,是当下消费税改革的两大方向。首先,白酒核心生产区域与主要消费区域有一定差异。若白酒消费税属地性由生产端后移至批发、零售端,对贵州等地而言,发展白酒行业的意义仍较强,包括以白酒产业为基支撑上下游产业的发展,且除消费税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亦构成酒企的主要税负。预计地方会更重“质”而非重“量”,可持续的盈利增长会更有意义。
“对于消费税负转嫁”,刘宸倩提出的一个观点是——“控价模式下,本身酒厂控盘分利下合适的渠道毛利是为了维持渠道推力,即使征税环节后移,或仍由酒厂承担主要消费税负”。同时,提出“整体而言:我们预计会利于中长期白酒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包括生产端酒企以及流通端渠道商),也有利于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化(典型如借助税务监管治理制假贩假行为)。”
针对“酒业消费税征收环节,是否会从生产端后移至消费端?”这一问题,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原副总经理吴佩海告诉《华夏酒报》记者,“国外的酒类消费税大多在零售环节征收,但我们目前要施行还有一些困难,能不能在零售环节如实征收消费税,这是一个大问题。在现阶段,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比较可靠。”
吴佩海提出,关于酒类消费税,有两个问题需要行业的关注和呼吁:一是白酒产品无论价格高低,统一征收每斤5毛钱的从量税,有失公平,且从量税对中小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需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二是葡萄酒产业是我国重点扶持的产业之一,但现在仍在征收消费税,建议予以减免。
综合来看,酒类消费税改革仍需多方考量。